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的相关规定,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、改善人类生活环境,结合黑龙江省油田所处地区自然环境条件、环境质量要求及含油污泥处置技术水平,日前,黑龙江省印发《油田含油污泥处置与利用污染控制要求》。
该《要求》是在黑龙江省此前印发的《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》(DB23/T1413—2010)基础之上修订而成,并替代原标准。
与DB23/T 1413-2010 相比,调整了适用范围,重新规定了“油田含油污泥”的概念,增加了样品采样、制样和保存的执行标准和监测项目检测的执行标准。
油田含油污泥,是指石油天然气(包括页岩气和页岩油)勘探、开采、集输、废水(液)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油、水与土壤混合形成的泥砂、罐底泥等混合物以及在钻井过程中使用油基泥浆产生的油基岩屑。
油田含油污泥经处置后泥渣利用污染物控制限值
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更新了“油田含油污泥石油类污染控制限值”。原标准中规定“处理后的含油污泥用于铺设油田井场和通井路时石油类含量≤2%”,“用于农用时石油类含量≤3‰”。
而在新的标准中规定,“油田含油污泥经处置后泥渣中石油类含量≤3‰”,取消了用途类型的差别,即油田含油污泥经处置后的泥渣达到标准后,才可在油田作业区域内可用于通井路和井场建设、筑路和铺路、作业场地地面覆盖、围堰等材料的活动,或者在油田作业区域外用于物流仓储用地、工业厂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以及危险废物填埋场、固体废物填埋场封场等材料的活动。
近年来,各地关于含油污泥处置的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都在不断升级,对处置装备、技术的标准和产物限值的要求越来越高。在此情况下,市场亟需更先进的含油污泥处置技术与装备。
恒誉环保自主研发的“工业连续化含油污泥热解生产线”可处理含油沾染废弃物、落地油泥、炼油厂油泥、罐底油泥、油基钻屑等各类含油污泥,原材料无需筛分,经处理后得到热解油和还原土,热解油可用作炼油厂原料油或直接作为燃料油,还原土含油率低于0.3%,达到《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》(GB4284-2018)B级,如需可达0.05%以下,完全符合升级后的《油田含油污泥处置与利用污染控制要求》,真正实现含油污泥的减量化、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。
恒誉环保工业连续化含油污泥热解生产线
多年来,恒誉环保坚持科技驱动,凭借雄厚的技术实力和高水平的科技研发团队,始终走在行业前列,走在政策之前,在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、社会效益、环境效益的同时,履行环保企业的社会职责,成为环保行业的典范。
根据《榆林市油(气)开采废弃物处置环保暂行管理办法》(榆政环发[2015]170号),“第九条油(气)井场要在钻井前配备废弃钻井泥浆岩屑地上移动式收集设施,对钻井过程中废弃钻井泥浆岩屑进行不落地收集,收集设施不得混合收集其它废弃物”。